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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申報房租扣抵 房東能拒租嗎?
Q:住在台北的張小姐來信表示,她單身租屋在台北工作,每個月租金1.2萬元,對租屋族來說,租金扣抵綜合所得稅是重點項目,但是房東陳先生一再警告張小姐不要將租金申報減免扣抵,以免造成他的麻煩。如果張小姐堅持將租金列舉扣抵,房東會知道是她申報嗎?房東可以因此拒租嗎?
A:租屋做為民眾購屋外合理的居住選擇,有些房東想省麻煩或不願意將房租收入報稅,就會告知房客報稅時不要把房租列舉扣抵,若房客堅持一定要扣抵,可能房租就要提高等等。 不過,蔡英文的住宅政策主軸「安心住宅計畫」中「健全租屋體系」有新措施!內政部研擬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已通過審核並公告,明年起實施,明訂房東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、不得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稅等。 在應記載事項部分,包括押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、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、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修繕、租賃雙方能否提前終止租約、應提前通知的期間以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。 新制將於2017年1月1日上路,屆時房東必須按照新版定型化契約簽約,未來若違反這些應記載事項,可依《消保法》處最高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房東提前解約可依約求償 儘管誠實報稅是國民義務,張小姐若堅持將租金列舉扣抵,雖然沒有違反租約的問題,但當房東日後收到補稅通知時,就會知道是張小姐報稅扣抵房租。至於房東會不會因此不讓張小姐續租,這是房東的選擇,假設房東要求張小姐在租約到期前搬離,如果租屋契約裡有載明雙方提前解約的賠償方式,那麼張小姐就可以依約要求房東賠償。如果租約到期,房東擺明是因為報稅問題,不願意給張小姐續租,也是房東的權利,這種情況下房東並未違約,無須賠償。值得注意的是,無論每年租金支出金額多高,最高扣抵金額為12萬元,若不足12萬元為實報實銷,此外,房客若長期租賃,約滿後未補簽約,但仍續租,報稅時須提出租屋證明,建議民眾定期重新簽約,較有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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